离婚妇女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均为某村集体成员。婚后在宅基地上共建房屋。2021年离婚,离婚协议未涉及房屋及宅基地分割。李某分户后另立户口,仍在本村居住。2023年,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原宅基地享有50%使用权。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系家庭户共同享有,非个人单独所有。离婚时未分割,不影响李某作为原家庭成员的使用权益。结合其仍具成员资格、无其他住房等情况,判决确认李某对原宅基地享有合理使用份额,具体由村委会协调划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变动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律师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属家庭共有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像商品房一样直接“平分”。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方可主张房屋价值补偿或合理使用权利。本案中,李某仍为集体成员,且无其他住房,法院确认其“合理使用份额”,既保障其居住权,又未突破宅基地制度框架,做法值得肯定。律师建议:离婚涉及宅基地房屋的,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归属、使用安排、补偿方式,并报村委会备案;若无法协商,可通过诉讼请求析产。女方应增强权利意识,及时主张权益,避免“净身出户”。同时建议地方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益证明”制度,对离婚、丧偶等特殊群体发放使用凭证,保障其基本居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