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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后宅基地分割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赵氏兄弟三人系河南省某村农户,父母早逝,留有老宅基地一处(面积400㎡),建有旧房若干。2015年兄弟分家,口头约定:大哥赵大使用东院,二弟赵二使用西院,小弟赵三暂居外地未参与分配。2021年赵三返乡,主张其对老宅基地享有份额,要求重新分割。赵大、赵二称当年已分家完毕,且各自出资翻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归各自所有。村委会调解未果,赵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宅基地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法院查明:老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未办理继承过户;三兄弟均为本集体成员,均无其他宅基地。法院认为,宅基地虽不可继承,但地上房屋可继承,赵三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份额,进而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判决支持赵三对老宅基地合理使用权利,具体使用范围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划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继承交叉问题,是农村家庭内部常见矛盾。律师指出,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本身属集体所有,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属于遗产范畴,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进而基于“房地一体”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此使用非永久性,仅限于房屋存续期间。本案中,三兄弟均为集体成员,均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法院未直接判决“确权”,而是判令“享有合理使用权利”,体现司法谦抑性。因宅基地确权属行政职权,法院不宜越权裁判,但可通过民事判决确认使用权益,为后续确权提供依据。律师建议:农村家庭分家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宅基地使用范围、出资情况等,并报村委会备案;涉及继承的,应及时办理析产或继承公证,避免日后纠纷。村委会也应加强指导,协助完成确权登记。同时提醒,若继承人非集体成员(如城镇户籍子女),仅可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但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集体可收回土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