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共建房屋权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陈某与城镇居民周某系朋友,2020 年双方约定由陈某出宅基地、周某出资金共建两层住宅,建成后各占一层。2023 年陈某反悔,主张周某非集体成员无权取得房屋,要求收回全部房屋,仅返还建房款,周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份额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宅基地使用权虽具有身份属性,周某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法律未禁止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共建行为本身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共建合同有效。
2.双方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已实际出资建房,应依据约定取得房屋一层的所有权,陈某仅以身份为由主张收回全部房屋缺乏法律依据。
3.需注意周某取得的仅为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仍归陈某,若未来房屋拆迁,周某可获房屋对应的补偿,宅基地相关补偿则归陈某及村集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