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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出租的期限与用途限制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刘某将自家宅基地上的两层房屋出租给城镇居民陈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 25 年,租金一次性支付,陈某可将房屋用于经营民宿。2024 年村集体以 “出租期限过长、改变宅基地用途” 为由,要求刘某解除合同,陈某则以 “合同合法有效” 为由拒绝搬离,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超出 20 年部分无效,陈某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 25 年租期超出法定上限,超出的 5 年部分自始无效,但前 20 年租期合法有效,刘某主张整体合同无效缺乏依据。

2.宅基地的核心用途是居住,但法律未禁止宅基地上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活动,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乡村规划及消防安全要求。若陈某经营民宿已取得村委会同意及相关行政许可(如特种行业许可证),则不属于违法改变用途;若未取得许可,则村集体有权要求整改,但无权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3.刘某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出租房屋获取收益,但需确保出租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村集体规划;陈某作为承租人,有权在租期内使用房屋,但不得擅自翻建房屋或改变宅基地的集体土地性质,且需承担房屋维护义务。

4.超出 20 年的租期无效后,陈某需在 20 年租期届满后返还房屋,或与刘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避免纠纷,宅基地房屋出租时应注意:一是租期约定不超过 20 年;二是明确房屋用途及是否允许转租;三是要求承租人承诺遵守村规民约及相关行政规定,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民宿等新型乡村服务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