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征收的补偿分配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林以家庭名义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户内成员包括老林、妻子王某及未成年孙子小林。2024 年该宅基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费共计 120 万元。老林主张补偿款归自己所有,王某认为应夫妻平分,小林的父母(老林之子,已去世)主张小林应分得部分补偿款,三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1.一是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决定分配);二是安置补助费(归需要安置的人员所有);三是房屋补偿费(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本案中 120 万元需先区分款项性质,再按不同原则分配。
2.房屋系老林与王某婚后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补偿费应归二人平分。老林主张独自所有缺乏依据,法院应支持王某的平分诉求。
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以户为单位的保障性质: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以户为单位发放。户内成员老林、王某、小林均属于需要安置的人员,应根据三人的居住需求及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通常可按人数平均分割,确保未成年人小林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3.小林作为户内成员,虽未成年,但依法享有获得安置补助的权利。其父母已去世,老林与王某作为监护人,不得侵占小林的补偿款,应将小林的份额单独保管,用于小林的生活、教育等开支,不得擅自处分。
3.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分配方案,通常可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老林一家符合分配条件,可主张相应份额,但需以村集体的分配决议为依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