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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村集体收回的补偿分配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胡以家庭名义取得宅基地并建房,户内成员包括老胡夫妇及幼子小胡。2024 年,村集体因乡村规划调整需收回该宅基地,与老胡签订《宅基地收回协议》,约定补偿房屋价值款 28 万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2 万元、附着物补偿 3 万元,共计 43 万元。老胡去世后,其长女胡某主张补偿款为父亲遗产应平均分割,小胡认为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村集体因双方争议暂未支付补偿款,胡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宅基地收回补偿的构成与归属规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务惯例,收回补偿通常分为三类:一是房屋价值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二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户内成员共同所有;三是附着物补偿,归实际所有者所有。本案中房屋为老胡夫妇共建,房屋补偿 28 万元中的一半为老胡遗产,另一半归其配偶;宅基地补偿 12 万元因小胡为户内剩余成员,应归小胡所有;附着物补偿 3 万元按实际出资情况分配。

2.“户” 存续状态对补偿分配的影响。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时,老胡家庭户尚未消亡,补偿款应先归户内成员共有。老胡去世后,仅其享有的补偿份额转化为遗产,而非全部补偿款均属遗产。胡某主张 “平均分割全部补偿款”,混淆了 “家庭共有财产” 与 “个人遗产” 的界限,缺乏法律依据。

3.村集体的付款义务边界。村集体与老胡签订的《宅基地收回协议》合法有效,虽因继承争议暂未付款,但不得单方变更补偿金额或拒绝支付。在法院明确补偿款归属后,村集体应按判决向各权利人履行付款义务,若逾期需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村集体可在协议中预设 “继承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补偿款提存至第三方,避免陷入付款僵局。

4.宅基地收回的合法程序与补偿保障。村集体收回宅基地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基于乡村规划等公共利益;二是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标准需参考当地土地价值、房屋评估结果,并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房或重新分配宅基地等选择。若收回程序违法(如未公示补偿方案),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