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纷争:非农户房屋析产诉求的法律困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 1 与李某曾是夫妻,婚后生王某,后于 2005 年 9 月 15 日经怀柔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0 年,王某与李某翻建了怀柔区 & 号南房五间,李某曾口头答应将此处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分给王某,房屋和院落归王某。但如今李某要求重新分割房产,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李某认可王某陈述的事实,并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是父女关系。2020 年,怀柔区雁栖镇人民政府向李某下发编号为 & 规(& 民)建字 - & 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房),批准其对怀柔区 & 号院内原有南房五间进行翻扩建,批建内容为原址翻扩建南房五间,长18.5 米,宽 5.8 米,建筑面积 107.3 平方米。经现场勘验,该院落实际翻建南房五间,东西长 18.8 米,南北宽 6.1 米。王某明确表示其户籍性质是北京市 y 庄乡 & 村的居民户口。双方均表示,怀柔区 & 号院内原有南房五间新建于 2015 年,和(2006)怀民初字第 & 号调解书中涉及的南瓦房五间无关。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这起案件中,关键之处在于宅基地使用权与王某身份的关联对房屋析产约定效力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特有的权益,与特定身份密切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王某并非怀柔区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尽管李某同意将其名下 & 号院内南房中西数第一、第二间给予王某,但此析产约定必然牵扯到房屋及院落所占宅基地的处置。鉴于王某不具备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其不能借由买卖、析产等方式获取所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的析产合议因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当被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