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权益守护与家庭温情的艰难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1 起诉要求确认使用位于北京市某乡某村内后院六间北房中的东侧三间。孙某与赵某 2 于 1990 年结婚,生赵某 1、李某,赵某 2 在该村某院有北房六间。2008 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处理房产,后各自再婚。赵某 1 因需住处起诉。孙某称院子是婚后 1992 年买的村办仓库并翻建为六间北房,离婚时虽没处理房子,但赵某 1 没住处,应有三间房。赵某 2 称1992 年买仓库,1996 年盖北房,2008 年离婚,2009 年自己和王某结婚,2020 年在后边又盖了四间北房并将某院分为前后两个院落,认为赵某 1 对自己不好,不同意其请求。王某与赵某 2 意见一致。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和赵某 2 的婚姻、生育情况,1992 年共同出资买房 1996 年翻建,宅基地登记在赵某 5(赵某 2)名下,2008 年二人离婚调解情况,包括财产、子女抚养等,后二人再婚,王某与赵某 2 婚后的建房和分户情况,赵某 1 离婚后居住在孙某处,现住村里他人住处,其与儿子享受低保,因户籍问题及无固定住所要求某院三间房使用权,并表示不打扰赵某 2 和王某。该院子位于村子的东边,周边有一些农田和果树。房屋在翻建后有一定的年头,墙体有些斑驳,但整体结构还算稳固。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家庭财产与成员权益问题。从宅基地使用权角度看,1992 年孙某与赵某 2 在某村购得某院且未申请其他宅基地,当时赵某 1 年幼,依 “一户一宅” 政策,应认定三人都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2008 年二人离婚,调解协议虽将房屋归赵某2、赵某 1 由赵某 2 抚养,但赵某 1 户籍仍在该村且为农业户籍,其宅基地使用权仍应保留。如今赵某 1 没固定住所,要求某院后院东头三间北房的使用权是合理的。作为父亲,赵某 2 应对赵某 1 给予帮助,王某也应理解包容,这有利于维护家庭美德和良好家风,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损害亲情和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