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修建道路,其行为必将侵犯权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吴女士双方系前后院邻居,双方的宅基地被一条东西路隔开。因村里修路,吴女士找王先生协商多次,要求王先生的围墙向南挪一米,王先生未同意。2014年9月10日吴女士用镢头将王先生的石头围墙撬倒(撬倒的北院墙长约12米及东西两头各长约3米)。当月14日傍晚,吴女士用铲车将围墙石块堆砌在王先生的房屋北墙跟前。后,张范某在其两家宅基地之间,修建了一条宽约3米的水泥路面通道,该通道将王先生院墙的地基覆盖。吴女士仅靠着水泥通道的南路边又用水泥自行拓宽了长约12米,宽约0.5米,其自行拓宽的部分在王先生的宅基地范围内。
另查明,涉案宅基地位于xx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土地使用者登记名称为王x田,王x田共育子女三人,长子为王先生,次子为王某甲,次女为王某乙。王x田于2014年12月19日去世,王x田去世后王某甲、王某乙均同意涉案房产及宅基地由王先生继承。该宅基地于1993年3月17日经薛城区国土资源局张范国土资源所确权并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书标明了该宅基地的四至范围。
【刘颖新律师评议】
登记在王x田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的房屋,应属于王x田的遗产。在王x田去世后,其子女王某甲、王某乙均同意王先生继承上述房产,故王先生系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房产继承后,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应一并转移。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位于xx号的宅基地,已经薛城区国土资源局张范国土资源所确权并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故吴女士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修建道路,其行为必将侵犯权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综上,王先生要求判令吴女士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王先生主张的对住宅及围墙恢复原状的问题,认为,王先生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倒塌与吴先生的撬墙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王先生要求对住宅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吴女士擅自将原告的围墙(北围墙长约12米及东西两头各长约3米)撬倒,其行为系对王先生不动产的毁损,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但该围墙的地基部分已被xx村委所修的通道覆盖,故吴女士恢复原状的基础尚不具备,王先生可在条件具备后,另行要求吴女士恢复原状。
关于王先生要求吴女士赔偿损失的问题,鉴于在庭审期间,王先生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对该项请求暂不支持,待证据充分后其可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