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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继承的房产应当证明为合法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x1、张x2、张x3、张x4系兄弟姐妹关系。张×5、闫×系x1、张x2、张x3、张x4父母。1968年左右,×5、闫×将位于xxxx×镇×村×号院内北房进行了翻建,建成北房五间。张×5于1988年去世,闫×于1998年去世。张×5、闫×去世后,该院内又盖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房五间。2014年3月,x1持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x1、张x2、张x3、张x4曾达成协议,一、位于xxxx×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一、二间归张×4所有。二、位于xxxx×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三、四间归张×3所有。三、位于xxxx×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五间归张×2所有。四、位于xxxx×镇×村×号院内南房五间归张×2使用。五、位于xxxx×镇×村×号院内东厢房三间和西厢房三间归张×1使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x1、张x2、张x3、张x4均未能向本院提供所诉争北房五间房屋是合法建筑的充分证据,并坚持主张对北房五间的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位于xxxx×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虽属x1、张x2、张x3、张x4父母遗产,但x1、张x2、张x3、张x4均未能向本院提供所诉北房属合法建设的充分依据,故x1对北房五间主张分得所有权,不予支持。关于涉诉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房五间是张×5与闫×去世后所建,不属遗产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