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宅基地应当归谁?如何变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7日,丁x春、赵x敏口头约定购买xx市xx区上xx村砖瓦房三间,房屋价款为人民币22000元。同日,丁x春给付赵x敏房价款12000元,赵x敏给丁x春出具了收条1份,内容为:“今收到丁x春买房预付款壹万贰仟元整,收款人:赵x敏”。给付首付款后,赵x敏即将房屋交付给丁x春居住使用。2004年2月17,丁x春给付赵x敏房价款8000元。赵x敏出具了8000元收条1份,内容为:“今收到丁x春购房款捌仟元整。收款人:赵x敏”。因赵x敏补上后再行支付。该房屋丁x春入住后装修使用至今,因要求赵X敏协助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1987年争议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户主姓名为被赵x敏之父赵x。1994地籍调查换证时,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赵x敏。2005年10月14日赵x敏因土地证丢失申请补发,证号为xx号。2014年6月18日赵x敏之母即本案第三人丁x芹持1987年宅基地使用证,申请更正。2014年7月4日,xx市xx区公证处作出了xx号公证书一份,公证内容为赵x去世后,该房屋中属于其遗产的部分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均由第三人丁x芹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丁x春与赵x敏均系xx市xx区xx镇xx村民,赵x敏出卖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自1994年后即登记在赵x敏名下,对外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丁x春户下亦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买卖房屋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丁x春给付赵x敏首付款12000元后,赵x敏将房屋交付给了丁x春,丁x春重新进行了修缮,自2003年居住使用至今,丁x春有充足理由相信赵x敏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双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丁x春要求赵x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可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项属于行政审批受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三人丁x芹可就因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登记错误对其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审理。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