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焦x杰与焦x东系叔侄女关系。焦x杰的父亲、焦x东的哥哥焦x国于2004年11月20日因病去世。去世后,遗留有与焦x东宅院相邻的土瓦房3间及院落一处,面积为500.64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焦x东主房墙壁外皮0.3米处,西至陈x云伙墙,南至官道,北至山根。双方因房产继承问题引起纠纷,焦x杰诉至法院。经xx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做出了(x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房屋及院落归焦x杰继承。焦x东在2006年4月15日上午将焦x杰继承其父亲焦x国三间土瓦房的窗户、玻璃、土炕、院墙损坏,围场xx公安局以焦x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5日。焦x杰于2008年诉至xx人民法院,要求焦x东赔偿经济损失。xx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做出了(xx)xx初字第xx民事判决书,判决焦x东赔偿焦x杰经济损失人民币2260.00元。焦x杰继承其父亲的土瓦房3间及院落一处后,于2010年9月14日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现焦x东在焦x杰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内盖上了羊圈和草棚,种植了蔬菜,堆放杂物,并在焦x东的宅院面积内垒上了墙,引起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议】
焦x杰与焦x东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经判决父亲焦x国的遗产及宅院一处归焦x杰继承,焦x杰告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焦x东不应在焦x杰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内建羊圈和草棚,并种植蔬菜、堆放杂物,焦x东应予以清除。焦x杰称将其继承焦x国土瓦房3间损坏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虽出示了2006年、2007年的照片,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系焦x东将其房屋损坏,故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项、(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