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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如何合法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1系北京市怀柔区×镇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某2与刘某1系父子关系,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刘某2与陈某生育刘某1、刘某3两名子女。陈某于2018年1月3日去世,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刘某2。后刘某2以刘某3、刘某1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案涉X号院房屋的继承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作出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四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东侧的三分之一间由刘某2继承所有,西数第一间西侧三分之二间由刘某3继承;西厢房北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北侧的二分之一间由刘某2继承,南数第一间南侧二分之一间由刘某3继承。另查,案涉房屋维持1999年初始建造后原貌,至今未翻建。2021年8月1日,刘某2与刘某1签订《赠与协议》,约定:一、刘某2自愿将本院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由刘某2继承案涉正房房屋及厢房房屋赠与刘某1;二、刘某2将前述房屋赠与给刘某1后不再对房屋主张权利,但刘某2仍享有居住权,如日后刘某1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翻建后的房屋亦应保证刘某2居住的权利;三、因政策所限,农村房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刘某2将房屋的相关手续交付给刘某1即视为房屋交付,如日后进行确权登记,刘某2应配合刘某1确权登记至刘某1名下。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刘某1系北京市怀柔区×镇X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赠与协议中内容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怀柔区×镇X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属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刘颖新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