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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周某1,后周某与法院调解离婚。若干年后,周某1某翻建了怀柔区×号北房四间,某口 头同意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号北房东数第三间、第四间分给周某1,此房归周某1所有,对应的院落归周某1使用。现某要求重新分割此房产。为了维护周某1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周某并非怀柔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虽同意其名下位于×号院内北房中东数第三、第四间归周某1所有,双方之间的析产约定同时必然也处分了该房屋及院落所占有的宅基地,而周某1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通过买卖、析产等方式获得诉称房屋的所有权。双方之间的析产合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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