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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亦负容忍义务,滥用权利不予保护
【基本案情】
吴女士与张女士是一平房院落内的邻居。该平房院落呈东西向分布,院落向东侧开门,张女士居住西半部分院落房屋,吴女士居住东半部分院落房屋。院落内有一条东西向的过道。张女士家中养有宠物狗,为了防止宠物狗跑出房间伤害吴女士及其家人,张女士在过道中部安装了一个一米高的铁栅栏门,该栅栏门有门扣但无门锁。吴女士使用自己房屋时无需通行该栅栏门,但吴女士认为张女士安装的栅栏门将西侧院落圈为己有,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张女士拆除该栅栏门。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不仅享有权利,亦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对相邻权人权利的限制,而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法律设定容忍义务,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冲突的必然性。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边界,超越边界便会产生利益的冲突。法律需要尽可能公正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判断相邻各方的行为是否侵害他方权利时,应当以实质损害为标准,即以理性人的判断标准,某种损害属于理性人所不能忍受的重大损害时,应当认定侵害了相邻权。反之,在容忍义务范围的的权利冲突,法律并不进行规制,而需要相邻各方互相包容。
本案中,张女士安装在院落通道上的栅栏门并不影响吴女士正常居住、使用其房屋,且张女士是为了防止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咬伤院内其他居民而安装该栅栏门,该栅栏并未安装门锁,吴女士可以通行,因此该栅栏门并未对吴女士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现吴女士要求张女士拆除其安装的栅栏门,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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