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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纠纷:未经同意且涉基本农田,协议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司某某将其承包经营的2.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上大棚永久转让给刘某某,转让费45,000元。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协议未经过案涉土地发包人瓦房店市某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案涉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签订协议时案涉大棚为弃种状态。此后刘某某欲翻建案涉大棚种植蔬菜,瓦房店某街道办事处及瓦房店市某村民委员会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为由禁止刘某某翻建。刘某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转让费。

 

 

刘颖新律师评析】

司某某作为案涉土地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给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刘某某与司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系因转让永久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本案司某某向刘某某转让基本农田时,地上蔬菜大棚已弃种,应及时恢复基本农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当事人协议转让用于非粮食种植,违反了上述规定,此种行为亦会削弱农田粮食产能,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案涉协议无效的同时,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行为违反政策性规定进行了详细论述,表明了人民法院坚持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引导全社会强化耕地保护意识有积极作用。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