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她有权分得土地收益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
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却遭冷眼相待,按当地风俗,离异妇女是不能长住在娘家的。无奈之下,王某只得抹着眼泪悻悻离开娘家,经李某父亲同意后,重新落户到婆家。
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村委会重新与李某父亲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王某和儿子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年,李某将22亩鱼塘(由土地改造)出租给雷某养鱼,租赁期限5年,先后共收到租金4万元。合同到期后,2021年,李某又将26亩鱼池出租给吴某种植莲藕,租赁期为3年,共收到租金5.1万元。两次9.1万元的租金全部通过李某的三叔和二姐之手,转交给李某。
王某当时并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心里不平衡,尝试维权之后,不了了之。她觉得,再闹下去,很可能成为整个村庄的“敌人”。
直至2023年,她看到法院“星星‘典’灯”普法宣传活动中发放的《外嫁女权益保障》宣传手册,这才知道自己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4.5万元。
前夫两位姐姐加入“抢夺战”
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离婚后,王某无权分土地,更没有资格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土地经营权证上是其父亲的名字,且该地块一直由其帮父亲耕种,后经发包村民小组集体决定,涉案土地由李某继续经营。
【刘颖新律师评析】
近年来,“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持续引发社会热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一直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所谓“外嫁女”,按照业内专家解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指的是和外村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还包含嫁入本村、户口迁入的“内嫁女”,包括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入赘女婿等。而本案涉“外嫁女”既有狭义的“内嫁女”(离异女士),又有广义的“外嫁女”(出嫁姐姐),是本案一大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当传统观念与法律意识发生碰撞、“土政策”遇上现代法治时,大冶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找准切入点,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促成本案调解,破解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难题,是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的实施,因补偿款、收益款分配产生的“外嫁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和纠纷日益增加,暴露出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障方面的“痼疾”。
如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这些权益往往是被忽略的,许多农村“土政策”习惯以男性为户主,女性权利被边缘化,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不仅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悖。
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农村妇女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苦于资金、时间、舆论压力等维权成本太大,她们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笔者以为,长期以来男女土地权益失衡,导致一系列恶性循环,如性别比失衡、高价彩礼、妇女儿童被拐卖等,从根源上看,都是农村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思想在作祟。
传统观念和习俗在农村影响力较大,要破除这一痼疾,摒弃腐旧的风俗观念,需要各部门、单位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政策的实施也需要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只有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才能确保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实现预期目标,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单位要推陈出新,强化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避免“两头空”。街道办、乡镇、村委会要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让更多的民众主动参与到保障“外嫁女”权益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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