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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多占了共有空调外挂机位:造成妨碍时应拆除
【基本案情】
原告小花是某小区某幢楼801室的业主,被告高某系802室业主,两套房屋相邻。房屋装修期间,高某先行将“一拖三”机型的中央空调外挂机安装到两家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处。小花认为高某占用了自家的位置,导致其客厅空调外挂机无法安装,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拆除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高某辩称,室外空调外挂机位的剩余空间还能够放下一个小的空调外挂机。自己在安装空调外挂机前已与开发商及物业沟通过,即使小花无处安装空调外挂机也应当去找开发商或物业解决。况且小花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不存在无处安装的情形。
经法院现场勘察,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高2.3米,高某家已安装的空调外挂机高度为1.38米。双方房屋除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外,还有其他单独预留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小花使用预留的其他位置空调外挂机位将两个卧室的空调安装完毕,目前尚有客厅和一个卧室未安装空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双方对建筑物利用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空调外挂机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小花、高某共同使用和管理。但高某选择安装的空调外挂机较大,高度超过空调外挂机位位置的一半,剩余空间无法满足小花自由选择并安装空调的需要,且高某房屋尚有其他单独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可以使用,并非必须安装在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无论高某安装空调前是否与开发商、物业沟通,其安装行为均不应影响小花对于空调外挂机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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