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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宅基地合同效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邓某和孙某是原告的父、母亲,现邓某和孙某均已去世。2004年3月29日,孙某与被告签订宅基地出让协议书,将邓某去世遗留下的在教场庄村的宅基地,以13500元的价格出让给了被告。被告有一个儿子,在教场庄村原有一块宅基地。现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孙某与被告签订的宅基地出让协议无效。双方争执不断。

【刘颖新律师评析】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被上诉人的母亲孙某在改嫁后以买卖的形式将邓某去世遗留下的在教场庄村的宅基地非法转让给上诉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被上诉人请求依法确认孙某与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出让协议无效,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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