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非本村村民庄某与本村村民邱某、吴某夫妻签订土地买断契约书,双方约定邱某以138万元的价格将宅基地转让给庄某,首付款100万元,余款待规划证、准建证更名至庄某名下时付清。2017年1月至2月,庄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5次共计向邱某支付购地款88万元。因庄某发现案涉土地系宅基地,依法不能买卖,遂于2023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土地买断契约书无效,并要求返还土地转让款8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1万余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庄某向二被告购买地皮,双方就转让土地的面积及价款协商一致,并有买断契约书、购地款汇款凭证等予以佐证,原、被告双方系土地转让合同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故双方签订的土地买断契约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请求返还购地款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地皮转让款人民币88万元,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对造成合同无效,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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