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及父母、外祖父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某县某村村民,为同一家庭户。1991年分配宅基地面积402.11平方米,次年李某父亲作为户主,办理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李某的父母与其他县某村的吴某签订了一份《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自愿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出租给吴某。协议签订后,吴某支付了租金并且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使用。
李某认为,宅基地是家庭所有成员共有,父母在未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将宅基地出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吴某,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且拆除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退还宅基地。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三人之间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永久性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而非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具有身份关联属性,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