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能否出售给外村村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白某是A村村民,在村内有一处自建房。因急需资金,白某决定出售该房屋。经人介绍,白某与B村的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20万元,孙某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孙某支付了房款,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后A村村委会得知此事,表示反对,认为该房屋不得出售给外村村民。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具有严格的身份性和福利性。因此,农村自建房一般不能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案例中,白某作为A村村民,其自建房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A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他无权将房屋出售给B村的孙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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