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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村宅基地房屋“卖出”后反悔,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签订房屋宅基地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后,胡某某于当日向张某支付转让费,张某在收到转让款后将两处房产交付于胡某某使用。历时几年后,张某想重新买回该房屋宅基地,在张某向胡某某支付尾款时经他人提醒意识到胡某某并非本村集体内部成员,故无权买卖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农村宅基地,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胡某某并不具有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资格,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考虑到该案件宜调不宜判,应当从情、理、法的角度和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上述宅基地转让,胡某某也将房产返还于张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故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本村以外的成员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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