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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与流转争议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老张是某村村民,拥有该村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老张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张常年在外工作,女儿小芳则嫁到邻村。老张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关于宅基地及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小张认为自己是家中唯一的男性后代,应继承全部房产;而小芳则认为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她也有权继承部分房产。此外,同村村民老李看中了该处房产的地理位置,提出以高价购买,希望小张和小芳能同意出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于老李提出的购买意向,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老李虽有意购买,但因其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购买资格。

小张和小芳可以保留房产,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同时,他们也可以考虑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或改造,以提升居住品质和价值。

此案例展示了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与流转的复杂性。它强调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及其流转限制,同时也提醒了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