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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互易协议》认定有效可以变更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1998年春,赵阿姨与邻居钱叔签订了《房产互易协议》,约定:“赵阿姨将其位于XX县XX乡XX村的宅基地上房屋一套(含正房四间、厢房两间)与钱叔位于同村另一地段的同等价值房屋进行交换,双方均保留各自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仅交换房屋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完成房屋交付并入住。”协议上有双方签字及村委会盖章确认。

2020年,因赵阿姨年事已高,欲将名下房产留给子女,发现钱叔所交换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已不具备居住条件,遂要求钱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钱叔则以双方仅交换房屋使用权,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为由拒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产互易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村委会确认,合法有效。协议虽未明确提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但根据农村习俗及协议目的,应视为双方对各自宅基地上房屋的整体交换,包括使用权及附着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因一方房屋失去使用价值,影响另一方权益,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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