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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居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主体看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张大与李芳夫妻育有儿子两人,李芳于2019年过世,因长子一直占用夫妻俩的房屋,张大遂起诉两子要求确认宅院内房屋均归其所有,次子未发表意见,长子主张房屋系由其出资翻建,且张大与李芳曾口头答应将房屋赠与给他,再者,即使没有赠与,现在他也是依法继承父亲留下的宅基地和房屋,因此不同意张大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查,涉诉宅院在1995年确权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大,其长子在该村另分配有宅基地一处。1998年房屋翻建长子确有出资出力。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本案中,李芳去世后,张大仍为该户内人口,张大长子在该村已另分配有宅基地,故该涉诉宅院内的房屋应归张大所有。

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过程中的权属问题。宅基地确权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大,翻建后的房产亦应属张大夫妻的共同财产,其长子在该村另分配有宅基地一处,如再获此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即使是其出资在涉诉宅院内建房,其出资建房的行为可得到金钱补偿,应另行向张大主张债权。另,涉诉房产属张大与李芳夫妇的共同财产,李芳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李芳的遗产。本案中,长子作为李芳的继承人有权向张大主张折价继承李芳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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