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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权纠纷不属于宅基地确权范围

 

【基本案情】夏某1201533日向T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其建房用地的出路产生争议,要求予以解决。2015517日,T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太xxx号处理决定,认定T县城郊乡塘坊行政村郭庄西头荒地中间的生产路宽为十尺,限夏某某等五户村民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清除违法障碍物。夏某某等人不服,于2015625日向T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T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824日作出x政复决字(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T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了太xxx号处理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析

相邻通行权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范围,不应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如果当事人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享有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而非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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