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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为C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伍家岭村安平组村民,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伍家岭村安平组,其在该村分得的田、土、山等生产资料仍有保留。2012年,安平组部分农田被征用,但被告伍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和安平组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后,由伍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了8800元土地补偿款。2013年,《安平组村民制度》第三条规定:“有子女的家庭,女孩成家后,家庭成员不能享受组上任何待遇,组上不接受女婿落户本组。”根据该规定,伍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和安平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拒绝将1859元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两被告于2013年制定的《安平组村民制度》,支付原告1859元土地补偿费。另有7名与唐某情况相同的出嫁女也分别向C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唐某户口在伍家岭村安平组,在该处分配有生产资料,享受村民待遇,具备安平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农村农业户籍妇女出嫁后,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分配有生产资料,应视为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获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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