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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侄子继承宅基地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王大爷在北京市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晚年时与侄子小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王负责王大爷的生养死葬,王大爷则将宅基地及房屋遗赠给小王。后王大爷去世,小王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王大爷其他子女的反对。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案中,王大爷与小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小王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故有权依据协议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其他子女的反对意见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及小王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及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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