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超期未回迁,能否获得双倍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王女士与H省S市东陵区 (浑南新区)第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女士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每月996.3元。然而,房屋征收办—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2016年5月5日,王女士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款。其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王女士认为按照《S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三十六条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S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遂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 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以每月1992.6元为标准)。S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女士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S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2016年5月王女士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双方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根据《S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年2月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女士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虑及王女士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费,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女士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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