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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相邻关系的适用该何去何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在板石县小河镇东有一处地,于2015年4月26日向尼呷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于2015年9月9日取得国土资源局颁发的xx国用(2015)第xx号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5044㎡。2015年被告王某搬至原告陈某隔壁,同年4月7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房产证,于2014年9月5日获得板石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xx国用(2014)第1××1号土地使用证,其使用面积为185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为152㎡。案涉空地位于王某以南至翁曲河公路旁,案涉大门位于陈某与王某相邻围墙延伸至案涉空地处,案涉通道即为案涉空地处通道。2021年,陈某雇一施工团队为其修建房屋,王某主张案涉空地为其所有,故对案涉空地进行围栏,不允许陈某从案涉空地处驶入建筑车辆,双方逐产生矛盾,经多部门调解无果。

另查明,xx国用(2015)第xx号土地使用证在陈某名下,出让、使用权面积为5044㎡,该土地使用证有效。xx国用(2014)第1××1号土地使用证在王某名下,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850㎡,该土地使用证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争议的土地,即原告王某以南至翁曲河公路旁空地(案涉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认定问题;2.原告陈某在案涉空地上是否有通行自由权的认定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原告陈某主张该案涉空地为无主地,对其享有使用权及被告答辩称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打桩定界的位置,主张其享有该空地使用权的争议,本案经与国土资源局核实,关于双方当事人经石渠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土地使用证面积的四至范围,故本院无法确认案涉空地的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因土地使用面积四至不清而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应先由人民政府对争议土地的权属作出决定,故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相邻权关系中的通行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双方应当相互给予通行便利,即使相邻关系一方具有所有权,也不能够以此为由排除他人通行的权利。本案中,主要考量的因素为涉案空地处通道是否属于历史通道、唯一、必要通道以及通行的便利性。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原告陈某主张其在土地使用证上有标注大门且案涉大门于在2015年已存在的主张应当依法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审查,原告陈某在本案中提交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本案为相邻通行权纠纷,相邻通行权又称相邻通行必要权,指在地理上有相邻关系且符合其他必要条件时,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对其通行提供便利的权利。相邻通行权的取得须有必要性。本案中原告主张该案涉空地处通道是其出入唯一、必要通道,也是历史通道的主张,经本院审查,原告陈某除案涉空地处通道外,在敬老院旁亦有一处通道,并长期由此通行,原告陈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案涉空地处是否有历史通道的待证事实。且对原告陈某主张案涉大门是唯一、必要通道的主张未提交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邻里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原则友好相处,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应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处理。本案中,案涉空地处通道即使对原告陈某开放,对被告王某的生产、生活均不产生较大影响,这一点亦符合为相邻关系人提供便利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面对目前的现状,被告王某应当方便原告陈某的通行。这是目前最节约、最简单有效的解决方式,也符合民法典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精神。被告王某以其对该空地享有所有权来排除原告陈某的通行权,亦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确认案涉空地的使用权属,待相关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及边界后,可再行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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