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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使用权的合议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2017年B市H区人民政府向王某下发了编号为:×规(×民)建字-×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房),批准王某对位于B市H区×号院内原有北方四间进行翻扩建,批建内容为原址翻扩建北房四间,长15.25米,宽5.95米,建筑面积90.74平方米。经本院现场勘验,该院落实际翻建北房四间,东西长15.4米,南北宽8.1米。经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H区×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新建于2011年,与(1999)H民初字第×号调解书中涉及的北瓦房四间无关。周某明确向本院表示其户籍性质为北京市杨宋镇×村的居民户口。

刘颖新律师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周某并非怀柔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虽同意其名下位于×号院内北房中东数第三、第四间归周某所有,双方之间的析产约定同时必然也处分了该房屋及院落所占有的宅基地,而周某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通过买卖、析产等方式获得诉称房屋的所有权。双方之间的析产合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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