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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的变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付某6、冯某系夫妻,育有五子女,由长及幼分别为:长子付某2、次子付某3、长女付某4、次女付某5、三子付某1。冯某于1980年6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付某6于2000年死亡,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

冯某、付某6生前在203号建设10间房屋。庭审中,付某1提交户口簿、介绍信,用于证明冯某、付某6及其五子女共同居住于203号房屋。付某1称其参加了203号原有房屋建设,并进行了出资。付某2、付某3、付某4、付某5提交存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果园原第六生产队转人员剩余资产量化优先股股权及退还原股金情况通知书,用于证明冯某、付某6建设房屋时付某2、付某3、付某4已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提交收据,用于证明上述房屋建设时付某2进行了出资;提交B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死亡报告单、殡葬费收据、B供电公司电费交费单、电话月租费单、B市自来水公司水费收据,用于证明付某2对付某6、冯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付某2、付某3、付某4、付某5另提交《建房协议书》、收据、收条、明细单、照片,用于证明253号院落内的其他新建房屋与付某1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本案中,付荣贵、冯某于生前建设253号10间房屋,付某2、付某3、付某1、付某4、付某5主张建房时其五人均已工作并参加了建设。但鉴于其五人在此期间均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未向本院就其个人收入积蓄情况提交证据证明,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各自对房屋建设的贡献程度并据此主张享有房屋份额,故付某2、付某3、付某4、付某5要求对该房屋先予析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确认该10间房屋为付某6、冯某于生前共同建设,为其二人的遗产。付某1原为该宅基地使用权人,未予另行分配宅基地,后虽因户别变更不再系农民户籍,但仍有权依据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相应房屋。付某2、付某3、付某4、付某5主张付某1对付某6、冯某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其要求继承253号土地上的原有南排5间房屋中西数第一间及北排5间房屋中西数第一间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付某1要求继承的房屋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因付某1非农民户籍而占有使用房屋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另案解决。

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及能否取得产权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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