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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合理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隋甲与被告蒋乙均系北井子镇小岗村蒋家屯组村民,为东西院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原告于2002年2月13日取得房屋所以权证(证号为村房字第0×**),于2012年3月1日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中四至中东至山墙外皮以东0.5米。被告与其母亲李清共同生活,被告居住房屋登记为其母亲名下。原告房屋与被告及其母亲居住的房屋间留有空隙,原告东侧院墙自房屋东山墙与房屋前墙拐角处向东凸出,并向南延伸至与院落南院墙拐角处。被告西院墙自被告与其母亲共同居住房屋西山墙外皮与房屋前墙拐角处向南延伸至与院落南院墙拐角处,且院墙墙体与西山墙处于同一垂直平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清除危险。本案中,被告为维护居住房屋及所使用院落内设施免受自然侵蚀而向与相邻原告房屋及院墙间空隙内滴流雨水,并在明知其居住的自家地势地基高于原告家的情况下,通过铺放有利于被告一侧院墙及院落的建筑废料及红瓦进行排水,以及排放家畜粪污,损害了原告的物权,影响原告的生活。

被告所居住的房屋虽登记为其母李清名下,但被告与其实际共同生活,且案涉建筑废料及红瓦、猪舍排污口均为被告铺放、设置,故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原告物权所受侵害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提出被告将其堆放于双方房屋及院墙间的杂物清除,以及封堵其猪舍污水排水口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拆除其违规搭建的彩钢顶篷的请求,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关物权受到侵害,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者,因双方房屋及院墙间相邻空隙的杂物清除后,雨水将会正常向南流出,该被告搭建的彩钢顶篷滴流雨水不再损害原告相关物权。被告应将其堆放于原被告房屋及院墙间的杂物清除,停止向原被告房屋及院墙间排放猪舍污水,封堵其猪舍污水排水口,拆除其违规搭建的彩钢顶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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