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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非法转让案:空挂户购房,法律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例概述

朱某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购买了该村村民梁某的宅院,并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后因梁某反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违反了法律和政策规定,判决买卖协议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相关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能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且不得非法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案中,朱某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政策规定,因此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秩序和公平。同时,也提醒了广大村民在购买宅基地房屋时要谨慎行事,避免因违法交易而遭受损失。

适用法律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宅基地相关政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能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且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