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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超占与规划调整的双重挑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某村村民,拥有一处按照历史规划批准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造了住宅。然而,随着乡村规划政策的调整,当地政府发布了新的宅基地使用标准,对宅基地的面积和用途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时,经过测量,张先生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年扩建已超出了新标准规定的范围。

面对这一情况,当地自然资源局向张先生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将超占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宅基地是历史遗留问题,且扩建部分已投入大量资金,不愿配合整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虽然张先生的宅基地是历史遗留问题,但新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原有的使用标准已经改变,超占部分必须依法处理。

乡村规划是指导乡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乡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张先生应当理解和支持政府的规划调整工作,积极配合整改。

张先生与当地政府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可以考虑通过缴纳罚款、补办手续等方式保留部分超占面积,或者通过置换、调整宅基地位置等方式解决超占问题。同时,律师也提醒张先生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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