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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继承纠纷怎么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去世后,其子女就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张某的子女认为,作为父亲的直系亲属,他们应当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然而,村委会表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刘颖新律评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当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经过批准后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本案例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法律原则,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秩序。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村集体的利益、原使用者家庭的利益以及继承者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性。若宅基地上未建有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地一体原则随之继承,待房屋自然灭失后,由村集体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