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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为40万元,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2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38万元,甲方收到剩余购房款,当日交房于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被告房产中介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原告向被告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3000元。
另查明,原告系某村村民,被告系另一村村民。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标的物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房屋和土地不能分离使用,被告将该房屋出卖该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员,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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