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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继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李老伯拥有一块位于乡村的住宅用地。多年前,他通过申请和当地政府的审批,获得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建造了一栋住宅。这栋住宅是李老伯和妻子王阿姨多年的辛勤劳动成果。不久前,李老伯因病逝世。他们育有一个儿子,一直在家乡从事农业工作。李老伯去世后,王阿姨与儿子一直在家乡的住宅里共同生活。王阿姨希望了解,李老伯的住宅用地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由儿子继承,并转移到儿子的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住宅用地是农村居民或个人为了建造住宅而使用的土地,这些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李老伯只拥有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李老伯的儿子不能直接继承住宅用地的所有权。但是,住宅用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王阿姨的儿子可以继承李老伯留下的房屋,并依法获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王阿姨需要按照相关程序,为儿子办理房屋所有权和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张大爷的儿子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所有权,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儿子可以依法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3和第1122条,房屋是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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