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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宅基地的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村村民,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村××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胡某。1995年5月11日,王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将胡某在××村××号院北房三间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已经支付给胡某相应的购房款。但是双方后续又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胡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处置涉案房屋,钟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认可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认为双方于1995年5月11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涉及到房屋买卖的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涉案宅基地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买卖行为未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且签订该协议时胡某与王某均系××村农业户口。故涉案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的部分应属合法有效,其中协议中涉及宅基地买卖的部分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属无效。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中对于房屋买卖的部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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