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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宅基地的赠房合同需谨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刘奶奶的祖屋属于村里宅基地建房,产权登记在其父亲名下。2014年至2017年间,刘奶奶的父母先后过世。2019年,村里进行房屋征收改造,刘奶奶和姐姐、哥哥才着手办理房屋继承事宜。此时,刘奶奶的堂妹阿仪提出异议,称刘奶奶父母于2008年将该房屋赠与了她。刘奶奶等人认为该赠与合同无效,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阿仪认为,2006年,涉案房屋被政府认定为危房,遂由刘奶奶父母出地,她和案外人共同出资重建,在原建筑物灭失的情况下,原告已无继承资格。

原告则认为,农宅基地若无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仍然属于原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属人所有。此外,房屋赠与合同签订时,其父亲虽然在医院留医,但精神良好、神志清晰,却由其母亲代为签署,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仍需查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经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没有经过登记机关登记,擅自拆除建筑物,并不等于物权丧失。本案中,虽然旧屋已拆除,但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原告父亲的名下,故刘奶奶等三名原告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物的主张权。

签订赠与合同时,原告父亲仍在世,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该赠与合同为原告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