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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需要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小顾6、小李系夫妻,育有五子女,由长及幼分别为:长子小顾2、次子小顾3、长女小顾4、次女小顾5、三子小顾1。小李于1988年X月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小顾6于2004年死亡,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

小李、小顾6生前在253号建设10间房屋。庭审中,小顾1提交户口簿、介绍信,用于证明小李、小顾6及其五子女共同居住于253号房屋。小顾1称其参加了253号原有房屋建设,并进行了出资。小顾2、小顾3、小顾4、小顾5提交存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果园原第六生产队转人员剩余资产量化优先股股权及退还原股金情况通知书,用于证明小李、小顾6建设房屋时小顾2、小顾3、小顾4已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提交收据,用于证明上述房屋建设时小顾2进行了出资;提交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死亡报告单、殡葬费收据、北京供电公司电费交费单、电话月租费单、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水费收据,用于证明小顾2对小顾6、小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小顾2、小顾3、小顾4、小顾5另提交《建房协议书》、收据、收条、明细单、照片,用于证明253号院落内的其他新建房屋与小顾1无关。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253号原有10间房屋建设未经审批,亦未被确认产权。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小顾1要求继承的房屋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本案中,付荣贵、小李于生前建设253号10间房屋,小顾2、小顾3、小顾1、小顾4、小顾5主张建房时其五人均已工作并参加了建设。但鉴于其五人在此期间均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未向法院就其个人收入积蓄情况提交证据证明,仅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各自对房屋建设的贡献程度并据此主张享有房屋份额,故小顾2、小顾3、小顾4、小顾5要求对该房屋先予析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确认该10间房屋为小顾6、小李于生前共同建设,为其二人的遗产。小顾1原为该宅基地使用权人,未予另行分配宅基地,后虽因户别变更不再系农民户籍,但仍有权依据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相应房屋。小顾2、小顾3、小顾4、小顾5主张小顾1对小顾6、小李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不予采信。现其要求继承253号土地上的原有南排5间房屋中西数第一间及北排5间房屋中西数第一间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小顾1要求继承的房屋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因小顾1非农民户籍而占有使用房屋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另案解决。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及能否取得产权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