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购买房屋要注意是否具有宅基地流转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市×号,对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宅院,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小朱2。被告系小朱2之孙,被告给小朱2养老送终后,通过遗赠扶养方式获得了涉案宅院房屋继承权,(2023)京XX民初XX号已经进行了确认,该判决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书已经生效。涉诉宅院内现有北正房五间、西厢房四间,原告购买后未进行翻建或新建。
2023年XX日,双方签订《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号的宅基地:南至李某1,北至李某2,东至小朱3,西至胡同,地上有正房5间,及附属房屋4间,是独有财产,不存在任何争议出售给乙方。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三、双方议定该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为避免家庭纠纷签订该协议,甲方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的债务纠纷,如因甲方将房屋抵押、买卖造成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XX万元。五、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宅基地及房屋款项。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系国家承认正式证件。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決,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对该《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签字也是各自所签,被告也认可涉案房款已经履行完毕,涉案院落房屋、土地使用证等也一并交付给了原告。
关于该协议签订背景:原告表示其听说被告要卖房,原告正好想买房,双方一商量就达成了买卖的合意,签订协议当天在场人员有村委会工作人员赵某、小朱4、刘某、小朱5,双方当事人及家人,协议书是双方商量好以后被告去打印的,手写的内容是大队书记赵某写的,然后在手写部分双方均按捺了手印,协议书上名字均是本人签字并按捺的手印。XX万元是签合同时转的,涉诉宅院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签完合同之后一并交付。
关于原告为何购买涉案宅院:原告表示家里有两个儿子,家里只有一处宅基地,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立业,加上原告本人,这一大家子人住不开所以购买的涉案宅院。
原告为北京市×村村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户口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照片、《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原告为北京市×村村民,为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购买该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条件。
本案中,双方于2023年XX日签订《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该份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契约中约定权利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协议内容也并未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情形,应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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