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动产的处分要注意是否具有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件信息】
小周与朱某系母子关系。2017年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向朱某下发了编号为:×规(×民)建字-×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房),批准朱某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号院内原有北方四间进行翻扩建,批建内容为原址翻扩建北房四间,长15.25米,宽5.95米,建筑面积90.74平方米。经本院现场勘验,该院落实际翻建北房四间,东西长15.4米,南北宽8.1米。经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xx区×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新建于2011年,与(1999)怀民初字第×号调解书中涉及的北瓦房四间无关。小周明确向本院表示其户籍性质为北京市xx镇×村的居民户口。
【律师评价】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小周并非怀柔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虽同意其名下位于×号院内北房中东数第三、第四间归小周所有,双方之间的析产约定同时必然也处分了该房屋及院落所占有的宅基地,而小周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通过买卖、析产等方式获得诉称房屋的所有权。双方之间的析产合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对于小周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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