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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例:王某在农村务农为生,李某为全职家庭主妇,城镇户口,为了在乡村给上学的儿子觅得一处世外桃源,周末闲暇时可带儿子放松享受田园生活,于是寻得王某共同出资共建一间农舍,之后的相处中,王某李某产生嫌隙,李某可以对共建的农舍主张部分所有权吗?

解答:可以。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李某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