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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争伙道,地域争议先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杨大哥居住于21号甲1号,杨二弟居住于21号甲2号。2022年3月,大哥准备翻建房屋,房屋拆除过程中遇到二弟的阻拦,他认为大哥西墙外东西宽1.43米、南北长20米的地方属于伙道,该伙道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大哥应该腾退。故弟弟将大哥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哥将原有伙道留出。


杨大哥认为,21号院宅基地都是父亲所有。分家时,21号甲1号分给杨大哥和其他兄弟姐妹,21号甲2号分给杨二弟。后来杨大哥与其他兄弟姐妹签订协议,房屋的买卖维修均由杨大哥负责。杨二弟所称的伙道是老宅院分家之前从前院去后院的通道,不是伙道,杨大哥也没有在此处盖房。杨大哥提交了《村民院内翻建申请登记表》,载明户主为杨大哥,四邻签字中,杨二弟在北院处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中,杨大哥与杨二弟房屋原均属于祖宅,兄弟已经分家建房居住多年,未办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现杨二弟称杨大哥原建房屋西墙外东西宽1.43米、南北长20米的地方属于伙道,属于杨二弟的宅基地范围,故该争议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经现场勘验,杨二弟诉称的伙道上是否存在建筑并不妨碍出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伙道属于杨二弟的宅基地范围,故杨二弟要求排除妨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杨二弟的起诉。


一般宅基地纠纷多为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审理的关键就是宅基地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来源证明,比如乡镇或乡镇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在因分家产生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中,分家单往往成为双方房屋权属及宅院归属的关键证据,所以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在分家时当事人应签署内容完整、形式合法的分家单,确保房屋权属清晰、四至界限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