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不睦争散水,界限不明不受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康某与徐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21年3月份康某开始翻建房屋,同年5月徐某开始翻建房屋。康某依据乡镇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权证主张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要求拆除徐某家的西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要求徐某赔偿损失。
徐某主张自己所建的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的,并说康某与徐某两家之间本来就没有散水,并且主张康某2021年3月先行翻建房屋建造东墙时向东扩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中,康某与徐某系东西邻居。康某认为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房屋之间的散水要求其拆除,而徐某新建西墙是否侵占散水应当首先审查原被告两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故本案争议实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因康某提交的林权证未载明宅基地四至,宅基地范围及四至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宅基地权属纠纷,该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解决,待人民政府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及边界后,原告可再行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终,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康某的起诉。
当事人之间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情况主要包括: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界限不明或者界限重合,这些情形即属于宅基地权属不清。针对权属问题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必须先由人民政府对双方争议的地界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未经政府处理前,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在政府,如果当事人未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应先向政府申请确权,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如果双方都有宅基地权属证明,但是权属证明记载的边界不清、四至不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因排除妨害、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亦应当先由政府确定宅基地边界。如果一方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且记载清楚,另一方在其宅基地范围内放置杂物、建房等影响其正常使用,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双方协商不成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