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仅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为由,否定农村房屋产权转让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例】
孙某培等与孙某祥农村房屋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法院案例选》刊载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仍普遍存在。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房屋转让及土地流转迅速增多,而在土地资本化和拆迁补偿的利益驱动下,曾经卖房卖地的农民又往往反悔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在物权法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规定明确肯定物权法的个别条款具有溯及力之前,法官不能以有利溯及为由在个案当中赋予物权法溯及力;即使未登记的农村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后,也不能仅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为由,否定农村房屋产权转让的效力;如果无法确定出让人是否为有权处分,则可以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准予善意取得,以维护交易安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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