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未经法定程序直接确认当事人失去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例名称】范某某诉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及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关键词】宅基地权属争议 空置宅基地 管理性规定 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范某某和范某1、范某2系商丘市虞城县某村村民,争议土地原属范某1父亲范某3家族管理使用的土地。1970年前后,因村里规划道路占用了范某某部分土地,后通过罗庄大队安排范某某在涉案土地建房居住。1983年罗庄村村委会搞宅基规划时,范某1申请使用涉案土地。因范某某无儿无女,村委会承诺涉案土地使用权由范某1享有,但范某某生前在涉案土地上有权继续居住。2000年左右,范某某作为“五保户”搬至城郊乡敬老院居住生活。2006年前后,范某某在涉案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自然坍塌,后范某1即在涉案土地上种菜、栽树。2010年,范某2以范某某侄女身份请求继承范某某的土地和房屋,与范某1发生争议。2014年11月14日,范某1向虞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16年2月3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城郊乡罗庄村委会大辛庄村民范某1与范某2土地权属争议的确权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涉案争议宅基地由范某1使用。范某某、范某2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5月14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虞城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范某某不服,诉至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范某某在涉案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于2006年自然倒塌且一直未恢复使用,自房屋坍塌后范某1即在涉案土地上栽树、种菜,实际管理使用了涉案土地。涉案土地原系范某1家庭原有宅基地,村委会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也认可涉案土地将来由范某1管理使用,故虞城县人民政府依照上述规定将涉案土地所有权收归集体所有并确权给范某1管理使用符合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土地争议处理原则。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虞城县人民政府确权决定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
【争议焦点】虞城县人民政府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涉案土地所有权收归集体所有并确权给范某1管理使用是否合法。
【裁判要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规定,并非直接判断村民是否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在当事人作为第三人的确权程序中认定当事人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规范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353号行政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249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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