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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介绍】

1982年,姜某成以一户三人名义(姜某成和妻子张某荣、儿子姜某帅)申请了宅基地,建造了3间房屋。1984年,女儿姜某灿出生。1998年,姜某成夫妇和姜某帅共同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现有的3间房屋进行翻修,该申请得到批准后,姜某成夫妇和姜某帅共同出资5万元,对房屋进行了翻修。2005年,姜某灿和邻村的小伙子王某民结婚。2010年1月,村里实施重点项目改造,姜某成家的房屋刚好在改造范围之内。1月23日,姜某成与妻子一起去城里购物时,遭遇车祸,夫妻俩当场身亡。几天后,姜某帅与动迁组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动迁组应当向姜某帅支付房屋补偿款10万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30万元、附属物补偿款5万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万元、搬家补助费2万元、奖励费2万元,共计55万元。姜某灿找到姜某帅,主张55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父母的遗产,应当两人平分。但遭到了姜某帅的拒绝,于是姜某灿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并未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此类纠纷与日俱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项目较多,一般包括房屋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附属物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奖励费属于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搬迁而给予的奖励。这些款项属于拆迁时确因搬家和临时过渡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所享有。因此,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搬家补助费不属于遗产范围。房屋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因此,对于房屋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笼统地认为“是”或者“不是”,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临时安置补助费6万元、搬家补助费2万元、奖励费2万元,共计10万,不属于遗产,应当属于拆迁时确因搬家和临时过渡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姜某帅所享有。1998年,姜某成夫妇和姜某帅共同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现有的3间房屋进行翻修,该申请得到批准后,姜某成夫妇和姜某帅共同出资5万元,对房屋做了翻修,房屋应当属于姜某成夫妇和姜某帅共同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般附属于房屋上,随房屋一起转移。因此,房屋补偿款10万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30万元、附属物补偿款5万元,共计45万元,属于姜某成夫妇和姜某帅共同所有,每人15万元。被继承人姜某成夫妇的遗产共计30万元,应当由要灿和姜某帅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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